为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由3月1日起將实施信託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以及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新的信託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信託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於2018年6月28日(即4个月过渡期结束时)或之前向公司註册处处长申请牌照。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託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定规定。